(2016)豫0105执6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爱洁诉闫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洁,闫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洁,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乾,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王爱洁诉闫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33743号公证书、(2016)郑黄证执字第3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闫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爱洁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612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闫乾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28号楼33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继续查封闫乾名下财产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乾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三路北63号28号楼3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