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行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伟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伟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5行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伟��,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址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2128-5。法定代表人朱长沙,局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元庆,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宾,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康伟强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伟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元庆及委托代理人黄丽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明,2017年1月3日9时许,洛江区“宏益江山丽园项目”业主共计约100人聚集泉州市政府以喊口号、举牌匾、拉横幅、推搡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不正当上访,并在随后的上访过程中冲击架设在泉州市政府二号楼周边的警戒隔离栏,导致警戒隔离栏部分断裂。在冲破警戒隔离栏后聚集到二号楼大厅内,以“喊口号、静坐”等方式滞留二号楼大厅内。其中原告康伟强在公安人员警戒处置过程中以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市政府二号楼大厅,对上访人群进行煽动。当日,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将本案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2017年1月4日,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康伟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告将原告康伟强送泉州市拘留所执行。原告康伟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28日,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向原告康伟强送达泉公丰综[2017]41号补正通知书,载明,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7年1月4日送达给原告康伟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正文第二段第五行中的“对上访人群进”处,因受电脑系统文书格式排版限制无法全文录入,补正为“对上访人群进行煽动,严重影响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根据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提供的案发当天参与信访的宏益江山丽园项目业主林瑞明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案发现场负责安保的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可认定2017年1月3日9时许,洛江区“宏益江山丽园项目”的100多名业主聚集泉州市政府以喊口号、举牌匾、拉横幅等方式进行不正当上访,并在随后的上访过程中冲击架设在市政府二号楼周边的警戒隔离栏,导致警戒隔离栏部分断裂,并在冲破警戒隔离栏后聚集到二号楼大厅内,以“喊口号、静坐”等方式滞留二号楼大厅内。原告康伟强在公安人员警戒处置过程中以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市政府二号楼大厅,对上访人群进行煽动。原告的该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原告康伟强辩称其到市政府上访是合理表达诉求,其仅仅是在进入二号楼后说了句:“赶紧请市领导协调这个事情,不然我们不走了。”并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对此,原审法院分析认为,《信访条例》保障公民通过正常途径行使信访权利,而宏益江山丽园项目的业主却采用“喊口号、举牌匾、拉横幅、冲击警戒隔离栏,滞留政府办公场所”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信访,康伟强本人更是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入已设置警戒的泉州市政府二号楼大厅并用言语对滞留人员进行煽动,影响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对原告关于其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送达给原告康伟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文字上的纰漏问题,因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将原告康伟强在2017年1月3日洛江区“宏益江山丽园”项目的业主进行不正当上访过程中,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进入市政府,对上访人员进行煽动,严重影响泉州市政府秩序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予以告知,事后又对���文字纰漏以补正通知书的形式补正,原审法院评判,该文书纰漏并未实质影响原告康伟强的权利义务,不认定为程序违法。综上,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并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等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康伟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康伟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伟强负担。原告康伟强不服上诉称,一、2013年7月,上诉人购买位于洛江区××街道“宏益江山丽园”项目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是2014年上半年交房,但开发商因资金问题���直无法交房,烂尾至今。经过三年漫长等待,宏益业主通过法律途径得知造成烂尾的主要原因是洛江区住建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房地产项目预售款被挪用、停工,无法交房。在此期间,业主通过向洛江区、泉州市、福建省三级信访部门反映,但都得不到解决方案,而且三级信访部门相互推诿,给群众造成很大对立情绪。2016年初,宏益业主与洛江区政府协调沟通,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尽快解决,但洛江区政府还是没有能力解决问题,不断镇压业主的合理上访,业主无路可走才会在2017年1月3日上午集体去泉州市政府上访请愿。目的是请市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帮助群众度过难关。上诉人作为业主代表也多次劝告业主合理合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上诉人之所以出现在现场是因为在1月2日晚上接到洛江区住建房管股股长、洛江区常务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三位领导的��话,邀请本人在第二天上午随时前来沟通协商,上诉人并没有什么过错。退一步讲,上诉人一直以来都是洛江区政府确认的业主代表身份,洛江区政府每次开会的文件,都能证明上诉人的身份。上诉人根本没有冒充,也无法冒充,更不可能冒充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进入市政府大厅。至于被上诉人请来几位保安证明上诉人是以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名义进入市政府大厅的没有任何根据。至于上诉人在市政府大厅提出见市领导的请求并没有过错。因为洛江区政府没有解决能力,上诉人也是在通过给市委书记写信及通过信访局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合法合情的诉求,并没有煽动业主做非法之事,现场录音录像可以听得出上诉人表达的诉求内容。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过于简单草率,没有说服力。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但一审法院不但驳回上诉人所有的证据而且没有给上诉人一个还原真实的真相。例如上诉人提出调查被上诉人证人的证词和对证词真实性进行对质,以及上诉人提出要参考2016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但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分析却全部驳回。三、泉州市和洛江区政府的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事情发生的现场有关领导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安抚群众的情绪,而是任凭事态扩大;处罚结束后,两级政府不但没有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是互相推脱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康伟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上诉人康伟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恰当,一��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查明,康伟强服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经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卷移送本院。经核查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经上诉人康伟强申请,泉州市人民政府保安曾某、徐某出庭作证。两证人均确认其在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程序中所做笔录中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证人曾某陈述:“那天刚好是我上班,当日有上访的,警察与相关处理人员均有劝说办公大楼不是上访场所,要到信访局去。但现场人员不听劝说,就冲撞大楼,高喊领导要下来接见。洛江区政府的相关领导有到现场,丰泽区公安局的领导也有接见。我问上诉人是哪个单位的,上诉人说是洛江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过来协调的。上诉人进去后���业主说康老师来了,就放心了。接着,上诉人说上面的领导不来接见,今天我们就不出去”。证人徐某陈述:“当日,刚开始是洛江区政府的人员进去大厅,康伟强也要进入,曾某就问他是什么人?上诉人说是跟前面的一起的,前后不超过10秒中,我们就放他进去了。上诉人进入后现场的上访人就喊康老师来了。”上诉人质证认为,其在进入市政府大厅时没有说是洛江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不能证明上诉人以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身份进入大厅。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的证言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印证,证明上诉人是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进入大厅,之后才被现场业主认出是业主代表的。上述证人的证言与在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程序中所做笔录中陈述事实吻合,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本院认为,2017年1月3日,泉州市洛江区“宏益江山丽园项目”业主聚集泉州市政府以喊口号、举牌匾、拉横幅等方式进行不正当上访,冲击架设在市政府二号楼周边的警戒隔离栏,导致警戒隔离栏部分断裂,并在冲破警戒隔离栏后聚集到二号楼大厅内,以“喊口号、静坐”等方式滞留,已经严重扰乱泉州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其后,在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警戒处置过程中,上诉人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市政府二号楼大厅,并向在场上访人员扬言“如果今天市长、书记不出来处理,谁来我们都不管他”,进一步煽动上访群众情绪,严重妨碍被上诉人行使治安管理职责。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康伟强本人的陈述,当天参与信访的宏益江山丽园项目业主林瑞明、雷婷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案发现场负责安保的曾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被上诉人在其作出的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上诉人康伟强“在公安人员警戒处置过程中以谎称洛江区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市政府二号楼大厅,对上访人群进行煽动,严重影响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原审驳回上诉人关于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泉公丰(后边)行罚决字[2017]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康伟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康伟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鹏腾代理审判员 江炳溪代理审判员 李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淑婷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