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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成清慧诉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清慧,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304号原告:成清慧,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罗蓉,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成清慧与被告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清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清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清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清慧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应秀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