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成清慧诉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清慧,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304号原告:成清慧,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罗蓉,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成清慧与被告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清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清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清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清慧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应秀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