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岩松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岩松,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六三二二部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岩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六三二二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杨闸。再审申请人焦岩松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六三二二部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岩松申请再审称,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政治目的而服务的正规式武装组织,部队是军队的一个组成单位,是有编制的组织,是个法人,其有义务派人到法院应诉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宪法,个人人事档案属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部队没有按规定移交我的士兵档案原件,使我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问题属于人民法院管理。我在六六三二二部队原五一一一五部队服现役,六六三二二部队和本人单位承认我已复员,我与六六三二二部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们之间属于两个平等主体,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虽为返还原物纠纷,实际上是人民解放军的档案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焦岩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焦岩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岩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书记员 张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