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3民初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立献、田静等与张研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献,田静,张研农,邸月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781号之二原告:王立献,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告:田静,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研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邸月英,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告王立献、田静与被告张研农、邸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立献、田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献、田静撤诉处理。本院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9元,退还一半。审 判 长  李英珍代理审判员  刘弋玄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