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425号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亦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借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计930.50元,由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