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瑗、袁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瑗,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袁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瑗,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友,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57号。法定代表人:白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琨,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袁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袁琨合同纠纷一案,康辉旅行社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后自愿撤回上诉,本院作出(2016)苏01民终6332号民事裁定,准许康辉旅行社撤回上诉。再审申请人袁瑗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袁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