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宋羿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宋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1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地址:鹿邑县真源大道与卫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被告宋羿青,女,25岁,1991年10月2日,地址:鹿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诉宋羿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闫滨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诉称。被告宋羿青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