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王玉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王玉行,何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山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7207827。法定代表人:张汉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玉行,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全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与王玉行、何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