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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王玉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王玉行,何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山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7207827。法定代表人:张汉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玉行,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全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与王玉行、何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