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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初66号起诉人任建民,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福州北街光明小区5-1-401。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任建民以永宁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因收集控告永宁县公安局退休干部王进宁的证据材料,通过永宁县政府网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5月5日,永宁县人民政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简单回复,但永宁县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与起诉人的申请不符,形式与法律规定的不符。故请求:1、判令永宁县人民政府提供符合申请要求的信息。2、判令永宁县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起诉人任建民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任建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张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干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