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915朱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915号原告:朱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居民。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