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蒋承寿、蒋漓滨等与颜小秋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承寿,蒋漓滨,颜小秋,颜三毛,蒋平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75号原告蒋承寿,男,61岁,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原告蒋漓滨,男,30岁,汉族,教师,住全州县。被告颜小秋,女,47岁,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被告颜三毛,男,58岁,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被告蒋平秀,女,52岁,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承寿、蒋漓滨诉被告颜小秋、颜三毛、蒋平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承寿、蒋漓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承寿、蒋漓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克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