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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新与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新,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53号原告:李广新。被告: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春港路。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原告李广新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广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广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乃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