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廷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友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2刑初40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廷友,男,出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廷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廷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廷友与被害人李某在武胜县赛马镇敬老院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右手持一把小刀、左手持一根木条欲打被告人刘廷友。被告人刘廷友从自己床下拿出一把水果刀与被害人李某对峙。后被告人刘廷友扔掉自己手中的水果刀,用左手抓住持刀的李某的右手手腕往李某方向扭,以便刀尖不朝向自己。双方在僵持过程中,被告人刘廷友握住被害人李某右手手腕猛一用力,致使李某右手所持小刀将李某左腹部捅伤。后被告人刘廷友因怕报复,离开敬老院在外露宿。被害人李某于案发次日被赛马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9月24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属重伤二级。2016年11月12日,被害人李某在武胜县赛马镇敬老院内死亡。2017年1月22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一刺器刺伤腹部,致使其结肠破裂继发感染引起多器官衰竭而死亡,感染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腹部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廷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廷友对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廷友与被害人李某(生于1939年10月1日)在武胜县赛马镇敬老院二楼两人共住的寝室内,因被告人刘廷友踢了被害人李某的垃圾桶,二人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右手拿起一把小刀、左手拿起一根木条,被告人刘廷友亦从自己床下拿出一把水果刀与被害人李某对峙。后被告人刘廷友用左手抓住李某的右手手腕往李某方向扭。双方在僵持过程中,被告人刘廷友握住被害人李某右手手腕一用力,致使李某右手所持小刀将李某左腹部捅伤。被害人李某被捅伤后,被告人刘廷友离开敬老院。被害人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武胜县赛马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9月24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属重伤二级。2016年11月12日,被害人李某在武胜县赛马镇敬老院内死亡。2017年1月22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一刺器刺伤腹部,致使其结肠破裂继发感染引起多器官衰竭而死亡,感染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腹部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另查明,被告人刘廷友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接受)了不锈钢刀一把、衬衣一件、尖刀一把、木方一根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所鉴定书;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证人刘某、张某、唐某、曹某、尹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廷友的供述;7、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李某病历、户籍证明;8、讯问录像等证据。上述证据庭审已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廷友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经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廷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廷友遇事不冷静、不忍让,在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纷争的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廷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廷友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廷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廷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4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23日止。)二、扣押(接受)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长志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巧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