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073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何庄子村。负责人:阚顺利,该厂厂长。2016年9月12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冀0205民初1455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17年3月7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冀0209民初899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地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7年3月21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宝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诉请给付货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真意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初1455号民事裁定;二、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宇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自接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2017)冀0209民初899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英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分润去宇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及诉讼费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高晓明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