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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某,高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152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唐立,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高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以及逾期支付转让款所造成的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段损失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某某、曹某某、高某对上述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即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查明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5日,李某某、杨某某、高某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创办了湖南星月标识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标识公司”),约定:股东李某某、杨某某各占公司40%的股份,股东某某、高某各占公司10%的股份。湖南星月标识创意制作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股东为某某、杨某某、高某、湖南星月广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2015年5月31日,原告(乙方:杨某某)与被告(甲方:李某某、李忠献、曹某某、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杨某某所占星月标识公司40%的股份(有形和无形资产)作价30万元,由甲方分三年付给杨某某。二、付款方式:第一次,协议签订后,付乙方5万元,2015年年底再付5万元;第二次,2016年年底付10万元;第三次,2017年年底付10万元。三、甲乙双方就2015年6月1日前的财产进行清算。乙方不动用、挪用、转移财产。四、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负担星月标识公司的债务,无论盈亏,甲方应及时给付乙方股权转让款。五、协议签订、公证后,杨某某股东、股权身份,进行变更并转让给李某某。乙方在庭审中认可甲方已支付5万元股权受让款。股权转让约定2015年年底付款5万元的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李某某、李忠献、曹某某、高某未向原告杨某某支付第二笔股权受让价款,杨某某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支付2015年年底5万元股份受让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偿还因逾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所造成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从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时2016年3月24日为513.54元,后续损失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共同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股份受让价款5万元及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从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时2016年3月24日为513.54元,后续损失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李某某、某某、曹某某、高某共同负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