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亚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70号申请保全人杨亚萍,证件号码130xxx0043,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津德路兴利小区18号被保全人李军,证件号码130xxx691X,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银泰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申请人杨亚萍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徐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