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顾光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顾光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783号原告王伟峰,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顾光基,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峰诉被告顾光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峰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