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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顾光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顾光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783号原告王伟峰,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顾光基,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峰诉被告顾光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峰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