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锡丰与宋飞、李王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锡丰,宋飞,李王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453号原告段锡丰,男,1938年9月11日生,白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宋飞,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弥勒市。被告李王伟,男,50岁,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锡丰与被告宋飞、李王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锡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段锡丰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思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