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平胜与李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6345号原告李平胜,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凉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海福,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男,193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达拉特旗王爱召镇黄牛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黄牛营子村。负责人范卫忠,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胜诉被告李树、第三人达拉特旗王爱召镇黄牛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胜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平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胜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