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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0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亮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0307号原告:陈亮,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平儒,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号。法定代表人程琳,校长。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亮与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排原告返岗上班并补发原告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包括财政拨付部分及住房公积金414150.8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担任教师,属于事业编制。除了毕业就业的三方协议外,双方还于2006年7月13日签订了服役期协议书,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协议。2014年2月团市委向被告单位发出商调函,准备调原告到团市委工作。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时,被告单位以原告未腾退、未回购2008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为由拒绝办理。按照被告单位自己的规定,原告在体制内调动工作不应收回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及时回购也应该按照评估价而不是原购买价格为标准。因为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错过了工作调动的时间,2015年2月25日,团市委向被告单位发函告知不再办理原告的工作调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虽原告已在团市委北京青少年网络文化发展中心工作,并仍然安排被告单位的安排在做被告单位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辅导、答辩以及教材编写等工作。在此期间,团市委因没有接收人事、工资关系,所以不能向原告发放工资,被告单位竟然也停止向原告发放工资。2015年2月25日后,原告要求被告单位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并于2015年11月以放弃之前工作为条件,向被告单位提出了要求安排工作的书面申请,被告单位也在12月安排了原告进行体检,但之后却一直没有进展。11月8日原告申请仲裁。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协议,且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成效人民陪审员  吴彤军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