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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睿坚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睿坚,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睿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旅游开发区擎天树街1205号。法定代表人朱俣枭,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俣枭。被执行人朱洪军。被执行人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俣枭,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睿坚与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睿坚审计费130,000.00元,补偿款13,000.00元,共计143,000.00元,此款于2017年4月22日前付清。二、被告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减半收取1,580.00元,由原告王睿坚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睿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45.00元人民币(含审计费130,000.00元、补偿款13,000.00元,共计143,000.00元、执行费2,045.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俣枭银行账户存款145,045.00元人民币(含审计费130,000.00元、补偿款13,000.00元,共计143,000.00元、执行费2,045.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洪军银行账户存款145,045.00元人民币(含审计费130,000.00元、补偿款13,000.00元,共计143,000.00元、执行费2,045.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45.00元人民币(含审计费130,000.00元、补偿款13,000.00元,共计143,000.00元、执行费2,045.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