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6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同煤集团铁峰矿职工。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