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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52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生活。事实和理由:1994年1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某甲,现年17岁。近几年,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经常打架生气,造成长期分居生活。我与被告继续生活已经没有必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有时候竟招孩子,我没有。原告说经常和我打架生气不是事实,我跟原告没吵过架,有时候会因为孩子调皮,我管孩子不听,生过气。原告有时候去孩子屋睡觉,不管我。王某甲不能给原告,我是王某甲的父亲,我有保险,到60岁能领退休金,可以供孩子上学。有时候因一些家常里短的事原告不理解我,但是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也愿意拿钱给原告治病,我挣来的钱也都给原告和孩子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在六沟高中上学。原、被告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经常争吵、生气、过不到一起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现有海尔冰箱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王牌3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宗申两轮摩托车一台等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现欠部分外债。另外,原、被告于2013年支付6万余元对被告婚前的三间房屋进行了装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虽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调解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