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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协外认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1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50号申请人:李某1,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河水委三十七组。被申请人:李某2,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恩平区新寺洞350-291层右侧。申请人李某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1申请称:李某2与李某1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09第20003号判决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李某2与李某1离婚一案,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第20003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李某2与李某1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9第20003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首尔家庭法院2009第20003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李某1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换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