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恢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绍红与钱瑞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红,钱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恢707号申请执行人朱绍红,女,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钱瑞勇,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2013)洪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钱瑞勇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朱绍红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钱瑞勇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朱绍红申请,2016年10月3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钱瑞勇名下位于泗洪县泗州大街交通大厦x幢xx室房产及其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经本院拍卖,已执行到位250918元,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