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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4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