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泽福申请胡彬、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泽福,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胡彬,陈世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09号申请人刘泽福,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街道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2270484R。法定代表人刘青云,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胡彬,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陈世梅,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刘泽福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胡彬、陈世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胡彬和陈世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恒山物流有限公司、胡彬、陈世梅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