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贺国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贺国峰,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贺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2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被执行人贺国峰,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白峰镇屺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3531-1。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赵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贺佩峰,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3月14日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民初1429号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国峰、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贺佩峰存款22912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