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文新、郑水泉、田佳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新,郑水泉,田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文新,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水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田佳燕,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郑文新与被执行人郑水泉、田佳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义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郑水泉所有的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除上述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郑水泉、田佳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清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