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建启、欧阳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启,欧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启,男,35岁,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欧阳飞,男,43岁,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刘建启申请欧阳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0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阳飞应支付申请人刘建启案款66500.0元,承担执行费89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欧阳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