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江泉水产有限公司、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江泉水产有限公司,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韩长柱,刘晶晶,韩景田,季景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20号原告: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2-1-101。法定代表人:王崇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江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南(大队部旁)。法定代表人:韩长柱。被告: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泉。被告:韩长柱,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晶晶,女,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韩景田,男,汉族,1949年1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季景芬,女,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江泉水产有限公司、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韩长柱、刘晶晶、韩景田、季景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