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秋荣、邵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秋荣,邵菊英,何阿美,吴素芬,吴春,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财保23号申请人吴秋荣,男,193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邵菊英,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何阿美,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素芬,女,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春,男,199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上述五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秋荣、邵菊英、何阿美、吴素芬、吴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与被申请人XX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XX转移财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SANY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SY75C),保全价值10万元,保全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SANY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SY75C),保全价值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秋荣、邵菊英、何阿美、吴素芬、吴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