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与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4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全忠,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重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表人刘昊震,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平舆县���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与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