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36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诸城市身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20号繁荣广场20-30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诉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部手机电话费4893.91元、违约金(含手机终端补贴款)19395.4元,共计24289.3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原、被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并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应以其单位身份入网,购买9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156元套餐5部、186元套餐2部、286元套餐2部,均承诺在网36个月,被告则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2299元、2599元、3600元、4500元的3G定制手机终端共9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并未完全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拖欠被告话费共计4893.9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8月,原、被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并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应以其单位身份入网,购买9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手机号码分别为:××××合同并约定被告应在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地向原告缴纳上月通信费,如逾期未缴纳,原告有权要求补缴,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如被告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以补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被告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优惠,即终端补贴款等,终端补贴款的计算方式为:手机价值÷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2012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份《中国联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约定被告的××××择原告提供的286元iPhone套餐,承诺每月通信最低消费286元,承诺在网协议36个月,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则被告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3600元的8GiPhone手机;约定被告的××××选择原告提供的156元iPhone套餐,承诺每月通信最低消费15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则被告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2599元的iPhone手机;约定被告的××××选择原告提供的186元iPhone套餐,承诺每月通信最低消费18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则被告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2599元的iPhone手机;2013年2月22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合同五份《中国联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约定约定被告的××××择原告提供的286元iPhone套餐,承诺每月通信最低消费286元,承诺在网协议36个月,自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则被告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4500元的三星NOTE2手机;约定被告的××××选择原告提供的156元iPhone套餐,承诺每月通信最低消费156元,承诺在网协议36个月,自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则被告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2299元的8GiPhone手机。合同签订后,原告将iPhone48GB手机四部、二星NOTE2手机一部、iPhone5手机四部将付被告,并按期开通相关业务,但被告的××××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2年11月,尚有33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2月,尚有30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9月,尚有23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4月,尚有28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4年12月,尚有14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5月,尚有33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5年5月,尚有9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9月,尚有29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仅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13年6月,尚有32个月在网时间未履行完毕,且被告所有的九个手机号共计拖欠电话费4893.9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被告拖欠电话费、未按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在网时间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承担违约后果,给付原告其拖欠的电话费、因拖欠话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手机终端补贴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电话费4893.91元、因欠费造成的逾期违约金1919.98元及手机终端补贴款17475.42元{××××手机终端补贴款3300元[(3600元÷36个月)×33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2165.83元[(2599元÷36个月)×30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1660.47元[(2599元÷36个月)×23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2021.44元[(2599元÷36个月)×28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1750元[(4500元÷36个月)×14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2107.41元[(2299元÷36个月)×33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574.75元[(2299元÷36个月)×9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1851.97元[(2299元÷36个月)×29个月]+××××手机终端补贴款2043.55[(2299元÷36个月)×32个月]},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电话费4893.91元、违约金(含手机终端补贴款)19395.4元,共计2428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诸城市广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