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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265号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负责人张勤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