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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文岳恒申请文宗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岳恒,文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文岳恒,男,汉族。被执行人文宗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文岳恒与文宗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到位执行款2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红审行员王再新人民陪审行员刘碧初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经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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