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067杨兰英与孟小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孟小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067号原告:杨兰英,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小鹏,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靖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原告杨兰英与被告孟小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兰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