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宏与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顾浩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顾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宏,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号。法定代表人顾浩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浩良,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杜宏与被执行人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顾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十民三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浩良偿还借款38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600元,共计385600元,但被执行人顾浩良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宏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