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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文红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杰,张同师,宋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武军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张同师,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宋文红,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武军杰、张同师与宋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文红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