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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金锁与朱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锁,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朱根成,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锁,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富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根成,男,1963年1月7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海燕,女,1988年3月10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关于张金锁申请执行朱海燕等四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朱海燕等四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但朱海燕等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海燕名下的豫AL1L**沃尔沃和豫QNX1**宝马X1车辆,并进行了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海燕名下的豫AL1L**沃尔沃和豫QNX1**宝马X1车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