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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世文与胡史琦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文,胡史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世文,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史琦,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世文与被执行人胡史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