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5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茜,女,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云玲,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系被上诉人王宇茜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物业)因与被上诉人王宇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旋物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上诉人一审提交书面鉴定异议书,一审未按法定程序处理,开庭时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未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直接采信鉴定意见,程序违法;2.本案实际上是相邻权纠纷,被上诉人在内的三层以上全部业主未履行合理使用的责任,是真正的责任人;3.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并尽到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违约,一审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即使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也仅仅是维修下水管道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一审判决全部损失由上诉人承担不当;5.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根本不可能的管理责任对上诉人显失公平。王宇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宇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259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28日,被告与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远大公司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东1户号房屋,建筑面积123.88平方米。2012年8月29日,双方签订《远大·理想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第二十一条约定,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的房屋建筑面积123.88平方米;由被告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其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等。其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第二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中约定,设施、设备维护及时、运行正常,保养、检修制度完善。2014年5月1日,郑州市美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旋物业签订《污水井及化粪池清理协议》,约定:1、化粪池清理;2、污水井清理;3、污水管道清理。项目为:远大理想城EFHKGJL组团;协议期限为1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并且对清洗数量、时间及价款均作了具体的要求。2015年5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污水井及化粪池清理协议》,对项目和时间作了修改,其中项目为:远大理想城ABCDVN组团、远大理想城EFHKGJL组团,协议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被告凯旋物业提交了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向郑州市美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清洁费用的发票。另查明,原告王宇茜居住的K3幢1单元3层东1户号房屋在被告凯旋物业所清洁的区域。2016年2月7日,因公共下水道堵塞,导致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溢水,致使原告室内物品受损。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该院依法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因漏水造成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11月2日,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载明:因漏水造成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价格评估为23072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远大·理想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系公共下水道的管理义务人,现因其管理的公共下水道堵塞致使原告居住的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其应赔偿损失23072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宇茜因漏水造成的损失23072元;如果被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448元,由被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同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远大·理想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一审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此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本案实际上是相邻权纠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诉人系公共下水道的管理义务人,现因其管理的公共下水道堵塞致使被上诉人居住的房屋漏水造成损失,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被上诉人主张应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23072元,有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书为据,该评估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上诉人一审虽提交书面鉴定异议书但未提交有效依据予以反驳,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书,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上诉人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少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