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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字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隋月富与禹微晗拖欠砂石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月富,禹微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字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隋月富,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禹微晗,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月富与被执行人禹微晗拖欠砂石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禹微晗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隋月富拖欠砂石款本金4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债务利息1273.00元、诉讼费412.00元、申请执行费515.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