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彩红与贵州弘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红,贵州弘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县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887号原告:张彩红,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盘县翰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41100101。被告:贵州弘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锦鸿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90523237。代表人:董均灿,被告公司负责人。原告张彩红诉被告贵州弘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彩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红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彩红负担。审判员 李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