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220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齐文娟、胡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娟,胡晓,王婷婷,薛宁,李丽,姜翠翠,牟巧令,华宝艳,赵文峰,王华清,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200-2209号申请执行人:齐文娟、胡晓、王婷婷、薛宁、李丽、姜翠翠、牟巧令、华宝艳、赵文峰、王华清。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5065-8。法定代表人郑乐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文娟、胡晓、王婷婷、薛宁、李丽、姜翠翠、牟巧令、华宝艳、赵文峰、王华清与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606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梦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