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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芩羽与曾顺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芩羽,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芩羽,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曾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芩羽与被执行人曾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顺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