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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计划与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划,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计划。被执行人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敏慧。被执行人吴明。张计划申请执行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计划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眉山市昊洲商贸有限公司、吴敏慧、吴明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明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北二段领地·凯旋国际公馆有房屋一套,该房产在审理中予以查封,另查明该房屋已在相关部门登记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期间,申请执行人张计划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