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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素改、边军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素改,边军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888号原告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世统,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梁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素改,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浚县。被告边军峰,男,198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素改、边军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素改、边军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董素改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董素改购买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壹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贷款,原告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现被告董素改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致使原告承担了贷款担保责任,合计为其垫付贷款本息59006.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59006.8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1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及其附件;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3、工商银行放款凭证;4、工商银行垫款说明、银行明细单、安玉玲证明一份;5、董素改、边军峰结婚证复印件;6、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董素改、边军峰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1、被告董素改与被告边军峰系夫妻关系。2、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董素改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董素改以121900元的价格购买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壹辆,被告董素改在签订合���时向原告支付车价款的30%的首付款,计人民币36900元;剩余85000元则通过原告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向金融机构贷款;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为被告垫付贷款本息的,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购车价款10%的违约金。3、原告与被告董素改、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董素改向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借款85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36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30%确定;被告董素改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每月15日为还款日;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4、借款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如约发放贷款;被告董素改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9月28日,原告已替被告董素改偿还贷款本息59006.81元。5、2017年3月7日原告提起本诉。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董素改向工商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素改追偿,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董素改偿还垫付贷款本息59006.81元及违约金121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边军峰系被告董素改配偶,应当���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边军峰承担上述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素改、边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9006元及违约金12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董素改、边军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候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