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世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402号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街道办环园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静,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兴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男。第三人:黄世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97元,本院减半收取23048.5元,由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